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稳定有序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www.lenscredit.com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务〔2017〕17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本办法所规定的转专业是指学生从高考录取的专业或大类专业转入其他专业或大类专业学习。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校纪委和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转专业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工作流程,全过程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前,应对拟转入专业有全面了解,熟悉学校及院(系)对学生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慎重理性选择拟转专业,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提交转专业申请并及时参加相应考核。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一般情形转专业,即大一学生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在本专业的排名在学校规定范围内,且未有不及格课程记录的;
(二)大一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潜力和特长的,可申请修读非资源紧缺专业;
(三)大二学生在原专业学习有特殊困难,愿意降级修读非资源紧缺专业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诊断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五)退役后复学的;
(六)学生休学创业并取得突出成绩,复学后申请转入与创业相关专业的;
(七)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或者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学校的办学资源变化等情况,须调整相关学生所学专业的。
第六条 学生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的,须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供相关论文、学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并经院(系)考核通过,报学校批准后,方可修读非资源紧缺专业。学生学习有特殊困难的参照此流程办理。
第七条 非资源紧缺专业由学校根据当年一般情形转专业报名情况,结合高招录取、专业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等进行界定。
第八条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要转专业者,只能转入生源地高招录取分数线不高于本人高考分数的相应专业。无相应专业的可申请转学或退学。
第九条 转专业后总人数少于10人的专业当年应停开班,遗留问题由院(系)妥善解决。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3年级及以上的;
(二)以特长、单招、自主、保送、定向、委培等招生类别录取的;
(三)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申请调整到普通类专业的;
(四)外语类推荐保送学生申请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的;
(五)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生申请调整到普通类专业的;
(六)联合办学类学生申请调整到校本部学习的;
(七)申请从高招录取时的低批次专业转入高批次专业的;
(八)已经转过专业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转专业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本科生(大一、大二)转专业一般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初进行。
第十二条 各院(系)应根据学校下发的当年度转专业通知及精神,结合专业的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学生就业前景等实际情况,确定拟接受转入学生计划数,制定本院(系)转专业学习考核录取办法等,并及时在本院(系)网站公示,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除学校有特别规定外,各院(系)可结合专业实际自行决定考核录取方式。一般应依据学生在校学习成绩,结合“面试”或“笔试”或者“面试+笔试”进行考核录取。
第十四条 各院(系)应成立转专业考核录取专项工作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成员中非院级领导且具有副教授职称及以上的教师须不少于3人,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本院(系)的转专业考核录取办法,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
第十五条 对于因兴趣和专长或学习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各院(系)考核录取专项工作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学生是否具备拟转入专业的学习基础。同意转入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后公示。
第十六条 各院(系)拟录取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经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凡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者,须在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学校提出,学校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予以调查回复。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公示结果拟定准予调整专业学生名单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即向获准调整专业学生出具转专业通知书。学生在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到转入院(系)注册报到,自接到转专业通知书之日起,1周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照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不再参与大类专业分流。各院(系)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专业教育、学分认定、教学计划变更及课程修读指导工作,帮助其补修相关课程。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可在新专业试读2周。如不适应,经本人申请后可退回原专业学习,但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www.lenscredit.com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学习暂行管理办法》(校教务〔2016〕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