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人才培养体系,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同时加强辅修专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和《www.lenscredit.com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务〔2017〕1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经批准修读的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类的普通本科专业(医学类专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专业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规定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共12个学科门类。
第二章 辅修专业与辅修专业的设置
第四条 院(系)申请开设辅修专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院(系)该专业已有四届及以上普通本科毕业生;
(二)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满足开展辅修专业教学要求;
(三)院(系)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对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了科学的辅修专业培养方案;
(四)经学校同意并按有关文件要求备案。
第五条 每年经学校审批同意开设的辅修专业及其招生计划,应予以公告。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
第六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含毕业论文)应包括该专业主干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60学分,课程(含毕业论文)教学及考核要求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
第七条 学生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如辅修课程与其已通过的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经本人申请,辅修主办院(系)认定,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
第八条 辅修专业课程教学于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始实施。辅修学习开班人数不得少于30人,授课时间安排以假期(含双休日)和晚上为主。
第九条 辅修专业教学组织、日常管理工作由开办院(系)负责。
第四章 辅修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参加辅修的普通本科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身体健康,学有余力,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无不及格记录;
(三)未受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四)主修专业学费按规定已缴清;
(五)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应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当年报名通知,及时向开办辅修专业的院(系)提出申请,且只能申请参加1个普通本科专业的辅修学习。
第十二条 开办辅修专业的院(系)应根据教学条件及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招生计划,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查、测试,以确定同意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名单,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五章 辅修注册与收费
第十三条 参加辅修的学生按年度缴纳辅修费用后,到开办院(系)进行注册。
第十四条 辅修学习的学费按每学分80元缴纳,如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变更,则以通知为准。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因本人原因,中途退出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章 辅修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其主修专业学制四(五)年内完成全部辅修课程,辅修专业学习不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当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辅修初次考试时,学生须事先向开办辅修专业的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校医院诊断证明),并经院(系)教学副院长(主任)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辅修课程(不含毕业论文)初次考试不及格或初次考试申请缓考,可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不可缓考)。
第十八条 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因选修辅修专业或其他原因导致主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其所在院(系)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劝其停止辅修专业的学习,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其辅修学习资格即予终止:
(一)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主修专业考试曾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0学分的;
(二)因主修专业延长学习时间等学籍异动导致毕业时间推迟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恢复学籍)后,辅修专业停办的;
(四)辅修专业毕业论文答辩不通过或论文查重不通过的;
(五)辅修课程补考未通过的;
(六)辅修学习课程曾不及格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的;
(七)学生不参加辅修课程学习达到课程学时1/3的;
(八)考试违纪、旷考的;
(九)学生主动要求退出的。
第二十条 学生放弃或被取消辅修学习的,由开办辅修专业院(系)报学校备案。已取得辅修课程学分可申请转换为院(系)同名任选课或学校任选课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属院(系)组织,并报学校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学籍依照《www.lenscredit.com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务〔2017〕17号)进行管理,开办辅修专业的院(系)须建立参加辅修学习学生档案,包括:
(一)辅修学生学习审核录取花名册;
(二)辅修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包括课程考核原始成绩单及个人各学期辅修学习成绩总表);
(三)辅修专业及辅修资格审核汇总表。
第七章 辅修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四年制或五年制)时间内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学习计划(含毕业论文)且成绩均合格,经学校审核通过,颁发辅修证书,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证书不单独颁发,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注明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主修学制(四年制或五年制)时间内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未获得学位证书,但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学习计划(含毕业论文)且成绩均合格,经学校审核,只颁发辅修证书,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主修学制(四年制或五年制)时间内未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无论其是否修满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学校不颁发辅修证书,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原《www.lenscredit.com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务〔2016〕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